东南大学本科课程考核工作条例(试行稿)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2009-04-21浏览次数:684

东南大学本科课程考核工作条例(试行稿)

东南大学本科课程考核工作条例(试行稿).doc


                               
总则
第一条 课程考核是学校教学过程中的重要环节,是检测教学效果、保证教学质量的重要手段。为规范全校课程考核工作,树立良好校风,提高教学质量,特制订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指课程包括必修课、选修课、辅修课等各类课程,也包括实验、实习、课程设计、综合设计、毕业论文等实践性环节。考核的目的是为了指导和督促学生系统地复习和巩固所学的基础知识、基本原理、基本技能,检验其掌握和运用所学知识和技能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综合能力及创新能力。全校应高度重视,精心组织,确保课程考核工作严谨、规范、公正、公平。
第三条 凡属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包括实践性环节)都要进行考核。考核分考试和考查两种类型,考核类型应在培养方案中确定。
第四条 凡本校在籍的本科学生必须参加所修课程和实践环节的考试或考查,成绩合格者方可获得相应的学分。

第一章   组织与领导
第五条 本科课程考核工作在主管教学工作校长领导下,由教务处依据本条例进行组织和协调;各院系由教学院长(主任)依据本条例负责组织和实施。
第六条 每学期期末考试前,教务处、学生处召开专题工作会议,布置考试有关工作。各院系召开任课教师和监考人员会议,申明各项规定,并对学生进行学风、考风的宣传教育,确保考试顺利进行。
第七条 考试课程(无论采取何种形式)一般列入全校考试日程由教务处负责安排;考查课程一般由各院系在第16周之前自行安排落实。

第二章   考试课程的确定及命题
第八条 各专业每学期考试课程一般不超过5门。 确定考试或考查的大致原则如下:
1、通识教育基础课的考试课程由学校确定;
2、学科基础与专业主干课(含实验系列课程)考试或考查由各院系确定;
3、选修课原则上为考查课;
4、辅修专业所开课程为考试课。
第九条 考试一般以笔试(含闭卷、开卷、半开卷)、口试、操作、论文等形式进行,评定成绩应综合平时成绩、实验和其他教学环节的情况,并注重学生综合应用能力和创新能力的考核。考试具体形式由课程负责人根据课程的性质和特点确定,报请院系主管领导批准。考试形式应在教学进程表中明确,于课程教学开始时向全体学生公布(经过申报批准的考试改革方案也应在课程教学开始时公布)。考试形式一经确定,原则上不得改变。
第十条 命题是考试的核心工作。考试命题应以教学大纲为依据,把握好试卷的覆盖面、区分度及难易程度。试卷不可直接选用近三年已在同类考试中用过的试题。开卷考试的试题其答案不应含有可从教材或其他允许携带的资料上直接抄录到的内容。考试命题应出A、B卷,两卷的试卷份量、难易程度和知识覆盖面等方面应大致相当。重要的公共基础课应出A、B、C三套卷。
第十一条 按同一教学大纲讲授的课程原则上应成立命题小组统一命题。其他课程由主讲教师依据教学大纲命题。任课教师命题完成后应试做。试卷由课程负责人审定签字后方可付印,无课程负责人的由教研室主任或教学院长审核签字。未经审核的试卷不予印刷。
第十二条 考试命题应使用统一格式的试卷纸(一律用B5纸打印,打印后贴在专用试卷纸上)。试卷抬头应包括:课程名称、考试学期、考试形式(开卷、闭卷、半开卷等)、考试时间长度、试卷共几页等。试卷格式在教务处主页下载区下载。

第三章   考查及命题
第十三条 考查一般不采用闭卷方式,而采用开卷考试、口试、综合练习、综合设计、或实验考核、提交论文等办法进行。
第十四条  考查由任课教师根据课程特点确定具体办法,并于课程教学开始时告知学生。考查办法一经确定,一般不应改变。
第十五条 考查应重视学生综合性、研究性、拓展性学习情况的考核,可由教师命题,也可由学生选题。开卷考查应力避学生可以直接抄录到答案的试题。口试应事先作好题签,规范评分标准。以大作业、小论文、读书报告等作为考查方式的应特别注意是否有抄袭剽窃现象。凡抄袭(包括抄教科书、抄袭现成资料、抄袭网上作品等)、雷同者不得评定成绩,应作零分处理。
第十六条 实践环节的考查应制订明确的考核办法及评分标准(应包含量与质两方面的标准),并于实践教学活动开始时使全体学生周知。成绩评定应注意过程与结果相结合,鼓励探索,鼓励创新。

第四章   试卷传递、印刷和保管
第十七条 试卷是检测和评价学生学习效果、学习水平的重要依据,试卷管理是教务管理的重要内容,教务部门和各院系务必加强对试卷的规范管理。
第十八条 作好试卷保密工作。命题和接触试卷的人员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试题。如发生泄露或变相泄露情况,应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并按《东南大学教学事故认定办法》追究当事人责任。
第十九条 教师出好的试卷经课程负责人审核签字后装入“试卷密封袋”,填写封袋上各项内容(包括课程名称、考试专业或班级、印刷份数、试卷页数、是否需附草稿纸及其他有必要说明的情况)并在封口处签名,由教师本人送教务处专设的文印室印刷(必须在考试前两周提交)。印刷好的试卷也应由教师本人领取。教师如有特殊情况不能亲自送印和领取,应委托所在院系教务助理办理,不得随意请他人代办。
第二十条 送印试卷要求字迹清晰、图形准确、无任何错误、无任何涂改、无漏页错页。题首分和试卷满分标准应一致。教师付印试卷前应仔细校对,交付文字稿的同时应交付电子文档一份。
第二十一条 教师领取试卷后应认真检查是否有误,并用试卷专用袋密封保管至考试日。
第二十二条 评阅后的试卷不发给学生,考试答卷作为重要的教学文档由开课系教务办公室或课程组封存保管,考查答卷由教研室或任课教师保管。考试答卷和考查答卷均应保存至学生毕业一年后方可销毁。对评阅过的试卷,教务处和各院系主管领导应组织抽查,以便了解学生答卷和教师评改的情况。
第二十三条 教务处负责样卷的登记入库工作,试卷入库一般在学期结束后一周内完成。
 
第五章   考务工作
第二十四条 考试课程停课复习和考试一般在学期的最后两周进行。因特殊原因确需提前的,应由课程负责人提出申请,院系教学院长(主任)批准后,报教务处备案,并由教务科或教务办安排考场。考查课程一般应在进入考试周之前随堂进行。
第二十五条 考试时间长度笔试一般为120分钟(最长不超过150分钟)。
第二十六条 考试和考查课程应在每学期的教学进程表中予以明确,教务处安排考试将根据教学进程表进行。
第二十七条 监考人员由开课系、学生所在系共同负责派出。主监考一般由任课教师担任。任课教师不足时,原则上应由开课系负责补足。副监考一般由班主任、辅导员担任,班主任、辅导员不足时,原则上由学生所在系负责补足。
第二十八条 每个考场应安排2人监考,80人以上的考场须有3人以上监考。考试安排一旦确定公布后,主、副监考教师必须按时履行监考职责。因故不能履行监考职责的教师应经所在院系同意,指定新的监考人,并正式向教务部门发出更动通知。
第二十九条 考试期间,学校组织有关部门领导、教务处、各院系领导到考场巡考。
第三十条 考试安排一经确定公布,一般不得更改。
 
第六章   成绩评定与管理
第三十一条 考试课程(包括实验课)以百分制或5级(优、良、中、及格、不及格)记分;考查课程以通过/不通过或5级记分(优、良、中、及格、不及格)记录学习结果。
第三十二条 考试课程的总成绩由平时成绩(包括期中考试、随堂测验、平时作业、课堂讨论、课程论文、出勤情况等)和期末考试成绩综合评定,具体比例由课程负责人根据课程性质特点确定,并由任课教师在课程教学开始时向同学公布。
第三十三条 教师应按照评分标准公正地评阅试卷,认真地综合评定总成绩,真实客观地反映学生对该课程的掌握程度和学习情况。课程的总成绩一般应呈正态分布。
第三十四条 办理缓考手续的缺考学生成绩记“缓考”;未办理缓考手续的缺考学生成绩记“旷考”;考试作弊学生的成绩记零分;不及格成绩用红笔标出。
第三十五条 任课教师应在考试后及时完成成绩评定工作,认真填写成绩单(不得有模糊和涂改之处)并签名,加盖院系印章后,于考后三天内交开课系教务助理转学生所在系。
第三十六条 学生成绩由学生所在院系及时录入成绩库。成绩录入工作一般应在学期结束后三日内全部完成。
第三十七条 原始成绩单报出后,任课教师如须添加被遗漏学生的成绩,应持学生答卷(包括论文、读书报告等评定成绩的依据)和情况说明,经院系教学主管领导签字同意,方可在原始成绩单上添加,并由任课教师在添加处签字确认。
第三十八条 学生对成绩有异议,应在开学后两周内向本院系教务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在院系教学领导同意(非本系所开课程还须经开课系教学领导同意)后,由课程负责人在教务办公室查阅试卷,并及时将查阅结果转告学生本人。学生本人不得接触试卷。超过规定期限不再受理查卷。
第三十九条 原始成绩档案由学生所在系永久存档,除工作需要不得随意查阅。原始成绩单不得遗失、涂改。经核查试卷,确系教师判卷有误,需在试卷和原始成绩单上更正成绩时,须经教师所在院系教学领导、任课教师、教务助理三方确认、签名,由教务处成绩库管理人员修正录入。
第四十条 任课教师对试卷评阅、成绩评定负责;教务助理对试卷和成绩的管理负责。在试卷评阅与成绩管理中如有违规行为,按《东南大学教学事故认定办法》处理
 
第七章   监考纪律
第四十一条 监考人员一经排定,一般不得变动。若因公务不得不作调整,应在考试前三天向监考人所在院系办理请假手续,以便监考人所在院系重新安排监考人员。若未办理手续而监考缺岗,按教学事故处理。
第四十二条 监考教师请在监考前一天到本院系教务助理处领取“东南大学监考情况报表”。
第四十三条 监考当日,监考人员应提前20分钟到岗,作好考试各项准备工作,包括在黑板上写明考试时间、考生座位编排方法,并书写“自尊、自爱、自觉遵守考场纪律”字样。
第四十四条 监考人员应要求考生将学生证或校园卡放在桌面左上角供检查。为不影响学生考试,监考人员应尽量在考试正式开始前认真检查学生证件,证件与本人不符的不得参加考试。
第四十五条 考试开始前,务必要求学生将除考试所用文具和规定可带资料之外的物品集中放置在指定地点,并认真检查桌面和抽屉,不得留有任何与考试科目有关的、非规定可带的纸张和书本。若在开考后被发现有夹带,责任由学生自负;若因监考教师清场不严、检查不仔细,还应追究监考教师的责任。
第四十六条 监考教师应向学生郑重宣布考场纪律及考试作弊的处理规定,说明考试时间长度;副监考应仔细清点核实考生人数,将实考人数记录在监考记录表上。
第四十七条 监考人员应全神贯注,坚守考场,不得随意离开,不得看书报、交谈或做其他与监考无关的事。
第四十八条 考试进行中,考生不得中途暂离考场。若考生因特殊原因不得不暂离考场,应有监考人员相随,不得让考生单独离开。
第四十九条 若出现考生违纪、作弊情况,监考人员应当场指出并宣布该生试卷作废,记录学生姓名及其情节,责成学生当场写出检查,考试结束后将没收的试卷、学生检查和考场记录一并交到教务科(或教务办)。
第五十条 考试结束前15分钟应提醒学生掌握时间,以便准时交卷。为防止乱场,考试结束前10分钟内学生不得再交卷出场。考试结束时应明确要求学生将考卷卷面朝下放在桌上等待老师收卷,不得擅自离开座位或走动。收卷时主监考应坚守讲台,维持整个考场秩序,严防交卷时的违纪作弊行为;副监考应完成收卷、清点工作。所收考卷份数与下发的试卷数及参加考试的人数一致后方可允许学生离开考场。
第五十一条 监考过程中的试卷管理实行分段负责制。监考教师将学生答卷交给任课教师前,试卷错漏由监考教师负责;学生答卷交给任课教师后,试卷错漏由任课教师负责。监考教师和任课教师在移交试卷时应认真清点,签字验收。
第五十二条 监考人员应认真填写监考情况报表,签名后交至各院系教务办公室存档备查。
 
第八章   考试纪律与违纪处分规定
第五十三条 考生必须按规定时间进入考场。无故迟到超过十五分钟者,不准参加该课程考试,按旷考处理。考试进行三十分钟后,考生方可离开考场。
第五十四条 考生进入考场,必须带学生证或校园卡及必需的文具。闭卷考试不准携带任何书籍、手册等资料。开卷考试只能携带主考教师规定的书籍和手册。
第五十五条 考试进行中,考生不得中途离开考场,特殊情况必须离开考场须征得监考老师同意并有监考老师随行,否则按交卷处理。
第五十六条 考生必须按时交卷,不得拖延时间。交卷后,学生应在座位上等待老师清点试卷,老师宣布准许离开考场时方可离开,不得在考场内和考场附近交谈。
第五十七条 考试过程中未经监考教师允许,不准互借任何文具及其他物品。如对试题有疑问或试卷字迹不清时,考生应先举手,等待监考教师处理,考生之间不得互相询问。
第五十八条 考试结束后,学生不得直接找任课教师询问答案、查卷、查分,不得要求教师提高得分。教师应在规定时间将学生成绩报学生所在院系教务助理,并由其在考试结束后统一向学生公布。
第五十九条 在考场有下列行为之一属违反考场纪律:
1、不按指定位置就坐,且不听从监考教师调动;
2、不按规定将书包以及与考试有关的笔记、资料放在指定地点,且不听监考教师劝告;
3、监考教师要求出示学生证或校园卡而拒绝出示;
4、考试过程中未经监考教师同意而擅自进出考场;
5、在考试过程中交头接耳;
6、将寻呼机、手机等无线通讯工具及文曲星等强存储功能的学习用品带入考场;
7、将考卷携出考场。
8、其他不服从监考教师正常管理的违纪行为。
第六十条 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属考试作弊:
1、 抄袭或偷看邻座的答卷、稿纸(包括故意移动答卷让邻座偷看和抄袭者);
2、 私自夹带写有考试课程内容的纸条,传递与考试内容有关的纸条,或进行与考试内容有关的谈话或相互对答案;
3、 闭卷考试中翻看书籍、笔记、资料或夹带与考试内容有关的东西(包括放在抽屉里和桌面上);开卷考试中交换书、笔记本或有关考试的资料(包括交换的双方);
4、在考场内使用寻呼机、手机等无线通讯工具者;
5、因保管不善等原因造成试卷、答题纸及草稿纸等物品在考试过程中或交卷时被他人利用,视为双方作弊。
其它考试作弊以教师报教务处审核认定为准。
第六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属考试严重作弊;
1、请他人代考或代他人考试;
2、涂改他人试卷姓名占为已有;
3、组织或参与团伙作弊。
第六十二条 以央求、托人说情、送礼、请客、威胁等手段要求老师提分、加分或为其隐瞒作弊事实者,以及教师在判卷或其他情况下发现的作弊问题,均以作弊论处。
第六十三条 凡违反考场纪律者,该门考试课程按零分记载,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第六十四条 凡考试作弊者,该门考试课程按零分记载,在登记成绩时注明“作弊”字样,列入其业务档案,视其情节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并且不授予学位。学生作弊情况向全校通报,并通知其家长。
第六十五条 凡考试严重作弊者,该门考试课程按零分记载,在登记成绩时注明“作弊”字样,列入其业务档案,并给予勒令退学处分。
第六十六条 监考人员发现学生考试作弊或违纪,应当场指出并做好记录(包括学生姓名、学号、情节等),责成学生当场写出检查。考试结束后,监考教师应将没收的试卷、学生检查和考场记录一并交到教务科(或教务办)。教务处及时通报学生所在院系,由院系对学生进行批评教育。教务处或考试委员会审核有关材料后确定违纪、作弊性质(凡本规定中未列出的其它违反考试规定的行为,由教务处负责定性)并予以通报,由学生处根据相关规定给予相应校纪处分。
 
第九章   附则
第六十七条 因特殊情况要求缓考,应提前办理缓考手续。因病缓考须凭医院当日诊断证明,否则按缺考处理。缓考一般不单独组织考试,而随重修考试或下学年该课程考试时进行。
第六十八条 跨年级、跨专业选课引起的考试时间冲突,一般先参加本年级、本专业的考试,考试结束紧接着进行第二门考试。但需提前一周向教务科(或教务办)申请,以便作出适当安排。
第六十九条 重修考试由开课系安排考试时间和监考人员。教务部门安排考试地点和巡考人员。重修考试应重点检查考生证件,严格按隔位原则安排考位,严格清点实考人数,严格清点试卷。
第七十条 本条例学校授权教务处负责解释。各院系可依据本条例制定相关实施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