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南大学教学改革与建设项目实施及管理办法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2009-04-18浏览次数:1579

东南大学教学改革与建设项目实施及管理办法
东南大学教学改革与建设项目实施及管理办法.doc

 

东南大学教学改革与建设项目实施及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东南大学本科教学改革与建设项目立项管理工作,鼓励广大教师积极投身教学改革和研究工作,更好地培养新世纪高素质的创新人才,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章 立项原则
第二条 申请立项的项目应符合以下原则:
1、对高等教育教学改革与发展具有一定的理论和实践指导意义,研究成果具有较强的科学性和前瞻性。
2、有突出的创新意识和较大的改革力度。
3、符合高等教育教学发展规律,对深化教学改革、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具有积极作用。
4、有明确的研究目标、清晰的研究思路、整体的研究方案设计、明确的预期成果和合理的经费预算。
第三章 选题申报
第三条 学校一般每年6月根据总体改革与发展目标公布校级教学研究课题指南,自项目指南发布之日起开始受理课题申报,9月中旬组织评审。(注:本年度此项工作提前进行,具体时间以《关于组织申报2005年东南大学教学改革研究项目的通知》为准。
第四条  各院(系)应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组织选题申报工作,并由项目申请人填写《东南大学教学改革研究项目申请书》。
第五条 申请人所在的院(系)须对申请书进行全面审核,对申请人的政治表现、业务能力、研究条件等方面签署明确意见,并承担信誉保证。 
第四章 评 审
第六条 教务处组织专家对申报的项目进行评审,在集体评议的基础上,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确定是否立项并形成书面意见。参加评审工作的评委、领导和工作人员,凡涉及与自己有关的项目,一律采取回避措施。
第七条  经评审确定立项的校级教学研究项目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对国家、江苏省及学校的教育改革与发展具有一定的理论和实践指导意义;
2.具有一定的学术价值,对提高教育质量,深化教学改革具有较大的作用;
3.能为教育行政部门的决策提供理论依据和科学论证;
4.预期能取得较好的效益,研究成果具有应用和推广的价值;
5.项目论证充分,攻关目标明确,研究计划切实可行,研究方法科学,经费预算合理,具备按计划完成研究任务的各项基本条件。
第八条 教务处根据评审意见和投票结果,通知有关项目负责人填写《东南大学教学改革研究项目认定书》,并根据项目认定书提交成果内容,形成立项和研究经费分配方案,报主管教学的校长审批。
第九条 立项及研究经费方案报主管校长批准后发文公布。
第五章 经 费
第十条 本科教学改革与建设项目所资助的经费是东南大学用于教学改革研究的专项资金,由学校专款下达。
第十一条 该经费主要资助下列几项内容:
1、教学改革研究课题;
2、专业建设;
3、课程(群)建设;
4、网络课程建设;
5、教材建设;
6、实验教学改革与建设。
第十二条 项目经费一般分2~3次下拨,项目认定书签订后,即可下达第一期资助经费。对研究周期超过一年的课题,要求项目负责人每年按时将《东南大学教学改革研究项目中期检查表》报送教务处,经教务处批准后下拨第二期经费,不按规定报送的,将停拨下期的经费。其余经费均在项目验收或鉴定时拨清。
第十三条 项目负责人负责项目经费的开支管理。
第十四条 资助经费开支范围限于:
1.调研、差旅费;
2.文献资料的购置、复印、编印、翻译等;
3.组织必要的中小型会议等;
4.教学研究论文出版费;
5.成果的鉴定费。
资助经费不得用于与完成课题研究无直接关系的开支。
第十五条 对无故不完成研究任务或自行终止研究工作的项目,将停止拨款,并追回已拨出的款项,项目负责人不得申请下一年的教学研究课题。
第六章 管 理
第十六条教务处教学研究科负责教学研究项目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七条 研究周期超过一年的项目,应按时提交项目中期检查表(并附该年度所取得的阶段成果),由所在院(系)或单位签署意见,报送教务处教学研究科。
第十八条 项目进行中需对研究计划、主要人员作重大调整、变更或有其它重大变化的,由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报告,所在单位签署明确意见,报教务处批准后方可实施。未经同意,不得擅自调整、变更或终止课题执行,违反者将撤消其承担的课题,追回已拨的资助经费。
 
第七章 鉴定和验收
第十九条 凡接受学校教学研究经费资助的校级教学研究项目,均应在项目完成之后进行结题验收或鉴定。
第二十条 结题验收会由教务处主持,或由教务处委托项目所在院(系)主持。申请验收的项目须完成下列几项工作:
1、完成《东南大学教学改革研究项目认定书》所规定的各项任务;
2、提交《项目研究总结报告》(含反映项目成果的附件材料),内容包括:
    项目的总体建设目标
    主要的改革措施及具体实施情况;
    理论水平、实践效果及推广应用情况;
    项目的特色及创新情况;
    存在的问题及今后的工作方向。
3、填写《东南大学教学改革研究项目结题验收表》;
4、项目所在院(系)主管领导认真检查项目完成情况并审查相关材料,在《东南大学教学研究项目结题验收表》中填写院(系)意见。在此基础上确定验收组专家名单及验收时间。
5、验收组专家一般不得少于5人,专家人选由项目所在院(系)提出建议名单,由教务处核定。
6、验收会召开前一周内,项目组须向教务处提交《东南大学教学研究项目结题验收表》及《项目研究总结报告》,由教务处审核,不符合要求者,将不予验收。
第二十一条 学校资助经费在5万元以上(含5万元)的项目完成后必须进行成果鉴定。鉴定会由学校主持,鉴定程序与验收程序基本相同。填写的表格为《东南大学教学研究成果鉴定书》。
第二十二条 鉴定会专家组由校内外同行组成,一般不少于5人。鉴定组专家应本着科学的精神,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对照课题申请书应达到的目标,对成果提出客观、公正、全面的鉴定意见。
第二十三条 验收或鉴定完成后,项目负责人应将完整的项目研究材料一套(含项目申请书、项目认定书、项目研究总结报告、项目经费使用情况报告、结题验收表、研究成果鉴定书等),送交教务处存档。
第二十四条 凡验收或鉴定不合格或未完成认定书任务的项目,项目负责人应写出书面说明并制定延期方案,由所在院(系)签署意见后报教务处。

第八章 成果的推广和评奖
第二十五条 对教育改革与发展和提高教育质量与效益有重要意义的教改研究成果,学校将积极采取各种措施加以宣传和推广。
第二十六条 对促进教育决策和管理科学化以及制定有关教育政策具有理论指导和参考价值的研究成果,项目负责人和主管部门应主动、及时地向有关决策机构和部门推荐,促其采纳应用。采纳应用率作为评价研究成果社会效益的重要标志。
第二十七条 学校不定期召开教学研究课题成果报告会,及时发布研究成果信息,开展学术交流,促进优秀教学研究成果的传播与推广。
第二十八条 学校一般每4年举行一次优秀教学成果评奖活动(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未尽事宜将另行制定具体办法和措施。
第三十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在教务处。
 
附表:1、《东南大学教学改革研究项目申请书》 
            2、《东南大学教学改革研究项目认定书》
            3、《东南大学教学改革研究项目中期检查表》
            4、《东南大学教学改革研究项目结题验收表》
            5、《东南大学教学研究成果鉴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