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南大学考务管理工作规范(试行)

发布者:发布时间:2009-04-21浏览次数:1066

东南大学考务管理工作规范.doc

校机教[2008]01号

 
东南大学考务管理工作规范(试行)
 
第一章 考务工作
第一条 考试课程停课复习和考试一般应在学期的最后两周进行。因特殊原因确需提前的,应由课程负责人提出申请,院系教学院长(主任)批准后,报教务处备案,并由教务科或教务办安排考场并组织巡视。考查课程一般应在进入考试周之前随堂进行。考试和考查课程应在每学期的教学进程表中予以明确,教务处安排考试将根据教学进程表进行。考试安排一经确定公布,不得更改。
第二条 考试时间长度笔试一般为120分钟(最长不超过150分钟)。
第三条 每个考场应安排2人监考,80人以上的考场须有3人以上监考。
第四条 监考人员由开课院(系)和学生所在院(系)根据学生人数共同负责派出,监考人员应为在岗教师、干部和辅导员等,学生一律不得作为监考人员。考试具体安排由教务科统筹考虑。各院(系)必须对所有参与考务工作及监考工作的相关人员进行培训。
第五条 考试安排一旦确定公布后,监考人员必须按时履行监考职责,不得无故迟到、早退、缺席,不得擅自调换监考人员。若因公务或紧急情况不得不作调整,监考人员应在考试前三天向监考人所在院(系)办理书面请假手续,经教学院长(主任)签字同意,由院(系)指定新的监考人,并正式向教务科发出书面更动通知;若有极为特殊的事由不能事先书面提出申请,一定要做到及时通知教学院长(主任),以便院系及时做出安排,但事后须补办相关手续。擅自请人代为监考或代别人监考,按本办法进行事故的认定,并按《东南大学教职工违纪处罚的暂行规定》进行处理。
第六条 所有参与考务工作的相关人员须签订相应的责任书。
第七条 免监考班级的考务人员应在考前联系任课教师并于考试当日在任课教师处领取试卷,考毕将试卷送达任课教师手中。
第八条 重修、积欠、补考等类别的考试(考查、考核)均由教务处统一安排,非教务处安排的上述考试的成绩一律不予认可。
第二章 监考纪律
第八条 监考教师应在监考前一天到本院(系)教务助理处领取“东南大学监考情况报表”。
第九条 监考当日,监考人员应提前20分钟到岗,作好考试各项准备工作,包括在黑板上写明考试时间、考生座位编排方法,并书写“自尊、自爱、自觉遵守考场纪律”字样。监考人员无故迟到,按本办法进行事故的认定,并按《东南大学教职工违纪处罚的暂行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条 监考人员应要求考生将学生证或身份证放在桌面左上角供检查。为不影响学生考试,监考人员应尽量在考试正式开始前认真检查学生证件,证件与本人不符的不得参加考试。
第十一条 考试开始前,务必要求学生将除考试所用文具和规定可带资料之外的物品集中放置在指定地点,并认真检查桌面和抽屉,不得留有任何与考试科目有关的、非规定可带的纸张和书本。若在开考后被发现有夹带,责任由学生自负;若因监考人员清场不严、检查不仔细,还应按本办法追究监考人员的责任,并按《东南大学教职工违纪处罚的暂行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二条 主监考应向学生郑重宣布考场纪律及考试作弊的处理规定,说明考试时间长度;副监考应仔细清点核实考生人数,将实考人数记录在监考记录表上。
第十三条 监考人员应全神贯注,坚守考场,不得随意离开,不得看书报、交谈或做其他与监考无关的事。
第十四条 考试进行中,考生不得中途暂离考场。若考生因特殊原因不得不暂离考场,应有监考人员相随,不得让考生单独离开。
第十五条 若出现考生违纪、作弊情况,监考人员应当场指出并宣布该生试卷作废,记录学生姓名及其情节,责成学生当场写出检查,考试结束后将没收的试卷、学生检查和考场记录一并交到教务科(或教务办)。
第十六条 考试结束前15分钟应提醒学生掌握时间,以便准时交卷。为防止乱场,考试结束前10分钟内学生不得再交卷出场。考试结束时应明确要求学生将考卷卷面朝下放在桌上等待老师收卷,不得擅自离开座位或走动。收卷时主监考应坚守讲台,维持整个考场秩序,严防交卷时的违纪作弊行为;副监考应完成收卷、清点工作。所收考卷份数与下发的试卷数及参加考试的人数一致后方可允许学生离开考场。
第十七条 监考过程中的试卷管理实行分段负责制。监考人员将学生答卷交给任课教师前,试卷错漏由监考人员负责;学生答卷交给任课教师后,试卷错漏由任课教师负责。监考人员和任课教师在移交试卷时应认真清点,签字验收。
第十八条 监考人员应认真填写监考情况报表,不得有缺项,监考人共同签名后交至各院(系)教务办公室存档备查。
第三章 考务与成绩管理工作的事故类别
序 号
   
级 别
B1
考试时发现试卷短缺或主/副监考人员未到,致使考试推迟进行/无法进行
Ⅲ/Ⅱ
B2
试题出错三处~五处/五处以上
Ⅲ/Ⅱ
B3
监考人员无特殊原因迟到、早退,或擅自离开考场,或在考场内做与监考无关的事,或监考未到等行为,未造成/造成轻微/造成严重后果
Ⅲ/Ⅱ/Ⅰ
B4
监考人员未按规定清场或清场不彻底,未向考生宣布考场纪律
B5
监考人员放松监考,听任作弊或发现违纪和作弊不上报
II/I
B6
考毕收回试卷的份数与实到考生数不相符
B7
试卷失误泄密/故意泄密
Ⅱ/Ⅰ
B8
考试后教师无特殊原因未在规定时间内报送成绩
B9
考分报出后因批改失误需要更改成绩5名以下/5名以上(含5名)
Ⅲ/Ⅱ
B10
教师评卷徇私舞弊提高或压低学生成绩
B11
登录分数人员徇私舞弊更改学生成绩
B12
命题或印刷试卷不及时,影响考试按期进行
B13
遗失试卷或丢失学生考试成绩,视造成后果的严重程度
Ⅲ/Ⅱ/Ⅰ
B14
在考前故意泄漏考试内容、或在考场帮助学生舞弊、或为考生提示提供答案、或考试后在试卷上为学生改动试卷上的答题内容
B15
擅自请人代为监考或擅自代别人监考,未造成/造成轻微/造成严重后果
Ⅲ/Ⅱ/Ⅰ
B16
未经教务部门同意,擅自安排重修、积欠、补考等类别的考试(考查、考核),视造成后果的严重程度
II/I
 
 
                      
                                            教务处
                             00八年一月二日